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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3
实施时间: 2003-8-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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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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