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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失效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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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对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凡因帐务设置不全,帐簿混乱等原因无法核实营业收入,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起征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地税流[2009]1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29
实施时间:2009-7-2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法[2011]34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7-25
实施时间: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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