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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1
实施时间: 2003-2-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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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据实调整定额。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一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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