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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医药[2002]4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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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各级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三、请卫生局通知各级医学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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