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2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东丽、西青、津南、开发区地税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调整为20%。税率调整后,我市现有高尔夫球场在交纳营业税问题上存在差异,为公平税负,扶持我市高尔夫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球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运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即:果岭费、球童费、会员费(含押金)、年费(月费)、练习场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各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以及会员卡更名(转让)手续费等服务性收入,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各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按照不同税目税率申报交纳营业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4.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200 2000/6/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 湘地税函[2005] 2005/5/2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营业税 苏地税函[2002] 2002/6/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 2004/1/1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93]财会字第83 1993/12/30
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 国税函[2004]11 2004/1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冀财税[2007]11 2007/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晋地税流发[200 2000/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 2010/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4] 200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