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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8
实施时间: 2002-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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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精神,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由原来60元降为40元。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黑国税发[1997]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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