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2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5
实施时间: 2002-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征收和入库工作暂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明传[2002]l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待全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所得税征收和入库管理方面的事宜再重新明确。
  二、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暂行办法》规定的预算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三、各地2002年1月1日后未按《暂行办法》规定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须抓紧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四、各地要加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管理,会同信息中心抓紧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关规定修改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改好前,各地应与财政和国库部门共同协商有关事项,及时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 渝地税发[2006] 2006/8/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 2002/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 财税[1997]116号 1997/1/1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2015/10/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2]31 2002/4/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 2005/1/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 2003/8/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 黔国税函[2014] 2014/4/18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1号— 解释公告第21号 20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