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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8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5
实施时间: 2002-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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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的成员企业,除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外,均应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所属本部及省级以下成员企业以本部及各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并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各成员企业间及年度中间盈亏不均衡的实际情况,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按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分公司2001年度应交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各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季度预交比例为零。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60%。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暂以就地预交成员企业为监管级次。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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