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5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黑龙江省邮政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全省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9%。
  二、黑龙江省邮政局按规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列支的数额在全省分配使用的办法为:各市、地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地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3%。省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减去各市、地邮政局提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汇总数的差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 陕西省财政厅国 2023/1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 桂民办函[2022] 2022/11/4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 穗财法[2010]50 2010/5/10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皖民慈善函[202 2024/10/11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 江西省财政厅公 2025/5/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鲁地税发[2009] 2009/5/12
湖南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湘国税发[2005] 2005/5/2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 2022/4/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京国税二[1999] 1999/4/15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 成国税审[2007] 200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