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黑龙江省邮政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全省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9%。
  二、黑龙江省邮政局按规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列支的数额在全省分配使用的办法为:各市、地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地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3%。省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减去各市、地邮政局提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汇总数的差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2/5/28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2 2022/5/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 黑国税发[2000] 2000/1/18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科函字[2008] 2008/12/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 苏国税函[2004] 2004/11/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 鲁财税[2010]73 2010/11/30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黔财税[2024]12 2024/12/27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 2024/12/3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5 赣地税函[2006] 200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