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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6
实施时间: 200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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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完成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有关退税问题,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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