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联[2001]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2-20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其办学收取学费使用票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其他票据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30天之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市)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发票使用的检查和监督,规范其发票使用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 商资发2021年第 2021/4/21
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金[2025]81号 2025/8/6
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 沈商务发[2023] 2023/5/23
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 辽财流[2014]33 2014/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 市政办发[2013] 2013/5/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支持广州市服务业扩 粤办函[2024]4号 2024/1/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 2014/12/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工 川办函[2013]16 2013/9/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 内政办发[2022] 2022/4/6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 黔发改服务[202 202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