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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假肢生产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5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3-2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4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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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民政厅《关于请求继续对省假肢中心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函》(黑民办函[1999]101号),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伤残军人和全社会残疾人服务,经研究,对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
     1.黑龙江省假肢中心
     2.齐齐哈尔市假肢厂
     3.佳木斯市假肢厂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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