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1]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6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2.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 渝财监督[2018] 2018/7/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 鲁地税函[2009] 2009/6/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内国税所字[200 2001/1/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2017/1/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09]631号 2009/6/15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 财驻粤监[2011] 2011/2/28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8/17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 琼注协监[2012] 2012/5/3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 西国税发[2009] 2009/5/5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 内注管发[2014] 201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