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0]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9
实施时间: 2000-12-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第三条所述,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和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予以征税,但区外企业必须按照国税发[2000]155号第五条规定,对区内企业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二、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区外企业取得加工费收入时应开具出口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区内企业不得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其加工收回的成品应单独核算,销售(或出口)时须按照增值税有关征税管理规定予以征税,产品出口后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国税发[2000]155号第十一条所述,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指设区的具体地理位置)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海关报送申请报告。在审核额度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的基建物资,区外加工企业可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四、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必须与其他出口货物分开记载自管出口销售账,并分别办理退(免)税(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可合并申报退(免)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 穗国税发[2002] 2002/5/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 京地税征[2006] 2006/9/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 云国税发[2009] 2008/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 甘地税[2003]64 2003/11/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 京地税营[2005] 2005/5/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 冀地税发[2005] 2005/10/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冀国税函[2001] 2002/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 津地税征[2008] 2008/4/30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 青国税发[2008] 20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