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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0]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3
实施时间: 2000-12-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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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1%以内据实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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