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资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外[2000]9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据此,现对我市外资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如下:
  企业发生的逾期未满半年的贷款,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计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应收利息不再计入营业收入,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 浙地税函[2003] 2003/11/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 皖国税发[2012] 2012/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 国税函[2004]88 2004/7/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鲁地税函[2001] 2001/6/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 内地税字[2003] 2003/4/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冀地税发[2002] 2002/4/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京国税发[2005] 2005/3/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10/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5]79 2005/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深地税发[2010]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