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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一[2000]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3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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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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