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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0]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5
实施时间: 2000-7-25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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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国家税务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补提问题,各单位要派征收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核实商品棉库存情况,做到帐物对应,并将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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