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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0]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9
实施时间: 2000-5-19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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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出租的房屋是本企业的财产,并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以出租房屋为主业,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3.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4.出租的房屋用途为日常办公、会客等(不包括生产性业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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