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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0]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4-19
实施时间: 2000-4-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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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连同以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批准。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另行发文执行。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一律到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市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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