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00]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4-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0-12-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启动我市二、三级房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暂对2000年内卖房再购房的个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在2000年内出售原私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购住房的,新购住房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额暂按新购住房价款与出售原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原住房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
  二、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的纳税人,需持产权机关开具的《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新住房购买合同及发票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市内六区的纳税人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区县的纳税人到当地财政或地税局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经审核认定后,据此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财政或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到房屋座落地产权登记机关缴纳契税,并进行产权登记。
  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税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00] 2000/1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 桂财农税[2006] 2006/6/13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2016/2/22
契税法 主席令13届第52 2021/9/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9/1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 沪地税地[2002] 2002/6/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 吉地税发[2007] 2007/1/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 2001/9/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