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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5
实施时间: 200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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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县、义乌市、德清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各所属分公司按5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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