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2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7
实施时间: 2005-7-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6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4]102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中石油河北公司由原以加油站为单位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全部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的管理、会计核算和汇总各加油站销售收入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负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名单附后)。
  二、目前尚未设立中石油河北公司下属加油站的县(市、区),以中石油河北公司在该地设立的第一家加油站为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
  三、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分公司)继续执行09的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 2003/3/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 京国税函[2005] 2005/11/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 云国税发[2003] 2003/9/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 冀国税函[2007] 2007/1/8
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6号 201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 皖国税函[2003] 2003/1/1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5/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 晋国税发[2007] 2007/6/18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18/9/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 藏国税发[2004] 20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