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2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7
实施时间: 2005-7-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4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4]102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中石油河北公司由原以加油站为单位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全部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的管理、会计核算和汇总各加油站销售收入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负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名单附后)。
  二、目前尚未设立中石油河北公司下属加油站的县(市、区),以中石油河北公司在该地设立的第一家加油站为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
  三、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分公司)继续执行09的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 京国税发[2009] 2009/3/24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5/8/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加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 深国税发[2000] 2000/9/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 苏国税函[2007] 2007/7/1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 鄂国税函[2008] 2008/4/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雅安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 粤国税发[2003] 2003/3/1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 京财税[2002]20 2002/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 川国税函[2000] 2000/12/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3] 200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