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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0]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8
实施时间: 2000-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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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核销需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企业清偿报告。
  (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需提供法院、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应出具水利、气象、消防等部门证明材料,意外事故应出具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证明材料。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
  1.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2.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应出具法院裁定书。
  (六)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其中有关部门应为工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税务部门。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出具公安、司法、法院部门证明资料。
  二、贷款呆账核销扣除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审批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每笔单项贷款呆账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贷款呆账审批的时间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时间,原则上应于申请年度内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5日以前,逾期税务部门不再受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尽快做出批复,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国税局。
  四、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贷款呆账,可以由商业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商业银行把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上年末应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金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商业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账准备金,连同贷款呆账一并上划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核销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附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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