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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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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动用1997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发放以后年度工资的部分,在发放年度不得扣除。各级地税机关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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