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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5]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10
实施时间: 2005-1-1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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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请求继续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请示》(冀政法办函[200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时,继续向申请办证单位收取“两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仍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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