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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30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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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56号)收悉。今年6至10月份,我省沿海一带受到狂风暴雨袭击,灾害性天气给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制盐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免15户企业2004年度资源税4524万元(详见附表)。
  你局要负责对河北省南堡盐场以前年度欠缴资源税做出清欠计划,并报省局备案。
  上述15户企业所减免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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