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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19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0
实施时间: 2004-8-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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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土地面积、坐落地址,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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