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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18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6
实施时间: 2004-8-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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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征收税款时,城建税税率按代开票单位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执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发票加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此外,税务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不开票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其定额并征收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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