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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5]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3-23
实施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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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将按照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我区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批、监督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向财政部门报送规定材料,自觉接受财政部和我厅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区原制定的以下文件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区内设立分所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注管字[2000]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桂财会[2001]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会[2003]37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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