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7
实施时间: 2000-12-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8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 皖税发[2022]34 2022/8/1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 长府发[2009]14 2009/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桂财税[2003]24 2002/12/3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津国税所[2000] 2000/10/26
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 冀拥办[2001]3号 2001/2/2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建发[2025]45 202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桂地税函[2000] 2000/10/1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 云国税发[2000] 2000/10/1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闽地税政一[200 2000/4/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7]13 200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