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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7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7
实施时间: 2000-4-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8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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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也是整个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总结、探索出一条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变化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对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所得税征管方式。对企业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方式的,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征管;对企业采取核定所得税预缴额或预缴率,按实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当年度申报数低于预缴额或预缴率或者企业要求清算时,税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对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要求,按户做好核定工作,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管方式过渡。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状况,合理调派检查力量,实施重点检查,力求做到检查一户,查实一户,规范一户,震慑一片。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1年起各地要上报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在5月底前报送地、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汇总后在6月底之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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