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2-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算任务。省局届时将在各地清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列入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按浙国税进[1999]34号文关于“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要求,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四、对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企业经营不申报退税、不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口业务,以及供货企业提供货源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业务(以下简称“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清理核实。对查出的“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发函至供货方征税机关调查落实征税情况。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各级退税机关要求出口企业自行负责调查举证,并对举证材料的真伪负法律责任,具体按浙国税进[2000]4号文办理。
  六、各市、地国税局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连同总局要求报送的5张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闽国税函[2006] 2006/12/22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期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 2015/4/1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黑国税函[2002] 2002/2/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1] 2001/2/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 鄂国税函[2008]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函[2001] 2001/6/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 浙国税进[2003] 2003/3/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问题的 甬国税函[2007] 2007/12/2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认证管理有 陕国税发[2000] 2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