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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4]3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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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后,陆续收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下岗失业人员的反应,对有些收费优惠政策不明确。我们针对反应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需明确事项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磁卡工本费,但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公路客货运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规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证明》(原健康合格证)属证照类收费;卫生知识培训属管理类收费,均为免交的收费项目。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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