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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4]1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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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曲靖、楚雄、红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的规定,现将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铁路局2003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铁通云南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分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分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公司、昆明亚通工贸公司、昆明铁路无线寻呼联网有限公司2003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的当期及时上报省局,经省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对于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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