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10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3-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2户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其所属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应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年终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出现差额的可据实税前补扣,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统一作纳税调整。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级成员企业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超过规定标准又未作纳税调整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就地补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4/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资分配[200 2004/1/1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皖民慈善函[202 2025/10/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2018/5/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 冀国税函[2001] 2001/4/2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2020年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1/9/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粤地税发[2005] 2005/11/17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青财税[2020]18 20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