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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22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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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除国家受限制的行业外),原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继续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政策。
  二、对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凡是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如供销社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办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如何真正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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