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2]23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2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把关,不得扩大或缩小优惠政策的范围,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原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已办税务登记证件因国税机关工作需要而重新换发的也免收工本费。
  三、为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并于年终后50日内将发放的数量上报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京财综[2006]13 2006/2/1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津银发[2004]52 2004/3/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冀财综[2002]96 2002/11/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黑国税发[2003] 2003/4/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京国税发[2008] 2008/9/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渝国税发[2006] 2006/4/2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 冀财综[2003]49 2003/8/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赣国税发[2009] 2009/4/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京地税再[2004] 20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