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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2]27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4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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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曲靖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设立分支机构实行预征——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曲国税发[200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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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远经营 云国税函[2002]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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