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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8]72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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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云南省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免税申请(应详细说明代表机构活动及取得收入的情况);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和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三)代表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县、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代表机构资料提供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提出拟办意见向州、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上报;州、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提出拟办意见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应按省政府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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