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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03]94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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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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