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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1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4
实施时间: 2003-7-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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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培训活动属文化业中的其他文化业范围,因此,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含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下发前已按服务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再退还。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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