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3]4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8
实施时间: 2003-3-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省经济贸易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在我省水泥生产企业中用活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琼经化〔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一贯来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更改或变通税收政策。我局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也必须严格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扶持和促进我省水泥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所在,我局将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与有关单位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认真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 豫国税函[2008] 2008/6/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 粤国税函[2000] 2000/4/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 鲁国税函[2009] 2009/12/2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 闽国税函[2009] 2009/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 粤国税函[2009] 2009/9/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 鄂国税函[2011] 2011/9/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2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粤经信材料函[2 2014/2/1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钢铁、水泥行业 云国税发[2005] 2005/7/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 豫国税函[2009] 200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