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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0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3-11
实施时间: 2004-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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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我省的检疫收费标准,在各设区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其它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防疫费国家有明确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有按货值额度的,由各设区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同时要向社会和群众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二、农机监理收费项目中,反光号牌由原来每付50元降低为每付40元,不反光号牌由原来每付30元降低为每付25元,同时取消补发牌照加倍收费的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未满15KW[20马力])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即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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