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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88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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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法”的第二十九条更正为:纳税人未经批准非法印制收购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法”第五条的统一票样见本通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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