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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西山谷律经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2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0
实施时间: 2001-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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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云南、宁夏、重庆等地国家税务局的紧急函件,称昆明西山谷律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市荣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万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因犯罪嫌疑人携带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C卡、专用发票潜逃和虚开专用发票以及重庆市泰滨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专用发票(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
  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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