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30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5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河北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中增加“税种”“地方教育附加”。“税种”代码为“62”,“税种”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代码为“0101”、“0201”、“0301”,税目名称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为1%,预算科目代码为“820300”,预算科目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分配比例为“100%省级”。
  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前欠缴的“高等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省级部分)以0.5%的征收比例,按“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和代码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
  四、将会计报表“其它收入合计”栏中的“其它”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五、省局对征管软件中的纳税辅导进行统一调整,将纳税辅导中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对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辅导。鉴于各市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和缴纳的税种不尽相同,此部分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
  六、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部为省级收入,各市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9/5/2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11/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 沪府发[2016]1号 2016/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 深国税发[2011] 2011/7/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2011/8/1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1/10/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地税发[2006] 2006/6/13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3/1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规[2023] 2023/9/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