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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传[2003]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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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暂不收取费用。
  二、对“双定”户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即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即时征收税款;不开票部分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定额,按月征收税款,对小额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
  三、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等问题省局将另行下文做出规定。
  四、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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