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2]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经贸部门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的水利工程水费;
  四、气象部门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五、测绘部门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六、新闻出版部门的版权代理服务费;
  七、教育部门的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八、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九、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十、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十一、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
  十三、地震部门收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收费项目中,如果在2002年1月1日前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且已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税的部分,则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取得 穗地税函[2005] 2005/12/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收营业 黑地税函[2002] 2002/5/1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高校部分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皖价费[2011]16 2011/9/22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 1992/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 皖地税函[2001] 2001/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湖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征 皖地税函[2002] 2002/6/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粤财综[2004]13 2004/7/26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物 大财非[2007]68 2007/12/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 渝国税发[2002] 2002/2/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机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黑价经[2012]12 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