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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2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7-4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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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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